6月19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在审理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时,发现被告张某伪造证据,对张某罚款10万元。
杨紫方表示,张某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。
张某称,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,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,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。派出所称,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。
试图用更大的错误掩盖原本的错误着实愚蠢。
有时候你撒一个谎,要用无数个慌去圆。
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?造谣可耻!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请文明上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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